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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闻热点素材积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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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8-13 10:18

     2019年新闻热点素材积累(四)

                             语文组供稿

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1

让历史和英雄镌刻在中华儿女心中2

“盗版有理”的论调不该在大学校园出现3

用盗版有理?错的大学生还是昂贵的教材4

借校园贷后玩消失属违法5

违规贷款不等于有借无还6

招聘搞地域歧视,莫总靠口水解决7

篡改志愿背后的故事更值得深思8

转错账的维权“死循环”,必须有解决方案9

禁向未成年人售烟重在落实10

用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11

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四论学习贯彻习主席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解放军报评论员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习主席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建设一支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队伍。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做好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人才是一个国家最重要、最稀缺的战略资源。习主席多次强调,要全面聚集人才,着力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现在,人才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特征和作用更加明显,人才竞争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谁能培养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谁就能在未来一个时期的综合国力竞争中占据优势和主动。实践充分证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举措,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大幅提升。习主席多次对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揭示了人才工作的内在规律,立起了选才用才的时代标尺,指导我们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广聚优秀人才步伐,为组织路线更好服务政治路线提供了科学指引。

强军兴军,要在得人。军事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军队建设要实现大发展,最紧缺、最急需的是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我军要做到能打仗、打胜仗,最基础、最关键的也是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随着我军武器装备更新换代进程加快,部队技术构成日益复杂,知识密集程度不断提高,对军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决胜于未战,决胜于人才。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紧迫意识,秉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按照能打仗、打胜仗的要求狠抓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工程,为强军兴军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得人之要,必广其途以储之。”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按照能打仗、打胜仗的要求,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要突出联合作战指挥人才和新型作战力量人才培养,进一步走开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路子。要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军事人才,切实以高素质人才方阵托举新时代强军伟业。

让历史和英雄镌刻在中华儿女心中

发布时间:2018-07-07 17:0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曾宪旭 李帛尧

  今天,全民族抗战爆发81周年纪念日。
  1937年7月7日,日寇以士兵“失踪”为由,强行要求进入宛平城搜查,遭到中国守军29军的严辞拒绝,随后日寇按照事先谋划的“剧本”炮轰宛平城,震惊中外的七七事变旋即爆发。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我国亿万军民同仇敌忾、共赴国难,用血肉之躯筑起钢铁长城。
  历史的洪流奔腾不息,文明的车轮滚滚向前。但七七事变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一块抹不掉的疤痕,卢沟桥的石狮子和宛平城城墙上的弹孔仍然控诉着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蹂躏与侵略。
  在这场全民族抗战中,无数抗战英雄涌现。失去了一条腿,却坚持让战友带着机关枪去找部队,留下自己挣扎着爬了一昼夜的付锡庆;事变当晚赶到现场,拒绝日军进城失败后,立即组织驻军进行抗击的时任宛平县县长王冷斋;只身与上百名敌军周旋,鏖战5个昼夜的杨靖宇……凡我国土,寸土必守。数万名爱国将士抛头颅、洒热血,誓死抗敌,浴血奋战,向日寇宣示主权。这些民族英雄,为全民族抗战作出了巨大贡献,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历史无法重来,未来可以开创。”当下的中国,已今非昔比,中华民族任人宰割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81年的时间,足够让英雄和历史沉淀到中华民族的血液中。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身上展现的爱国情怀、民族气节、英雄气概需要得到传承。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和发展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我们传承抗战英雄的民族气概,汲取他们为中华民族英勇献身的爱国情怀,在时代的大潮中勇敢前行,是对那段历史的深切缅怀和对英雄的真诚告慰。


“盗版有理”的论调不该在大学校园出现

作者:西坡

尊重知识产权,往大了说,是构建创新社会的基本前提;往小了说,决定了一个现代人是否体面。大学校园至少不应该成为拖后腿的地方。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记者走访武汉多所高校,发现大学教材盗版现象正愈演愈烈,正版教材太贵、教材使用率低、盗版教材监管难是背后的主要原因。

看完这个报道和网友评论,我不由得感慨万千,没想到时至今日“盗版有理”的论调依然在大学校园里泛滥。如果大学生群体都起不到带头作用,在整个社会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无疑更加艰难。

在报道里,有大学生声称“我们全班同学都使用过盗版。”而根据去年的一项调查,52.5%的受访者曾购买过盗版教材,其中86.8%的受访者觉得高校正版教材贵,21.5%的受访者觉得非常贵。

除了正版贵这个点之外,教材使用率低、教材编写水平差、大学生穷也是盗版支持者常用的理由。所有这些理由都只是看上去有道理,实际上站不住脚。

很多大学生对正版教材的怨气,其实来源于学校或老师不合理的规定。比如有的学校统一订购教材,但收费不透明。有的老师要求学生上课必须携带纸质教材,但实际用不到。这些诉求我都能理解,我只是不能理解因此而迁怒于正版图书,进而产生理直气壮用盗版的心态。

大学生穷、花父母的钱,这虽然不假,但不要当别人都没念过大学,买书费用在生活费中占多大比例,大家心里都有数。

我是2005年上的大学,肯定比现在的大学生穷多了,我还申请了助学贷款。但是大学四年我几乎没买过一本盗版书。用“几乎”是为了准确,极偶尔情况下买旧书会不小心买到盗版,我也复印过一些不容易买到的书。毕业之后,我就更没买过盗版书了。大学四年,我积攒了几百本书,但从未感受到买书是多大的经济负担。

我当然也不赞同强迫大学生花冤枉钱买用途不大的正版教材,但办法也并非只有盗版一条路。比如旧书流转、图书馆借阅就可以解决大部分需求。很多人不假思索选择盗版,只是因为买盗版方便。

如果万不得已只能用盗版,至少内心应该感到一丝惭愧,意识到自己在做一件错事。

大学里盗版盛行,主要还是观念问题。有些人喜欢说“这书太烂了,怎么好意思卖这么多钱,我用盗版还是看得起你”,这种口吻是我最不能接受的。餐厅难吃又贵,就能吃霸王餐吗?因为财物是有形的,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所以就不在意后者,这种思维于大学、于社会都是有害的。

嫌正版教材水平差所以大家都买盗版,导致教材编写者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所以教材只会更加粗制滥造。早就有人呼吁一流学者去写教材,但每个人的时间都有成本,光靠道德感召作用有限,只有当教材编写成为劳有所值的一件事,教材质量才会越来越高。驳斥“盗版有理”论便格外重要。

盗版、抄袭是看得起你,这种论调并不罕见。说件小事,网上有人抄了我的文章,还到处宣称是自己原创。我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说了这件事,揭露了抄袭者的嘴脸,结果有读者嫌我不够“大度”,因为抄袭者“也在传播你的思想”。我无言以对。

尊重知识产权,往大了说,是构建创新社会的基本前提;往小了说,决定了一个现代人是否体面。大学校园至少不应该成为拖后腿的地方。

用盗版有理?错的大学生还是昂贵的教材

发布时间:2018-07-06 18:30
来源:
中青在线 作者:杨鑫宇

  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及其背后的真实故事,在社会上激起了一场关于“正版药品”与“盗版药品”之间的大讨论。保护知识产权、支持正版的道理人人都懂,然而,当一个人面对贵到“吃不起”的正版药品,和“不吃药就会死”的致命矛盾时,使用盗版,乃至倒卖盗版,似乎也成了一件可以理解的事。

  说来也巧,就在这部电影如火如荼地上映之际,另一场“正盗版之争”,也在了舆论场上“吹皱了一池春水”。这场争议的主角,是大学生们使用的各类教材。7月6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一篇题为《大学生为何选择盗版教材:正版太贵、教材本身使用率低》的特别报道,直指高校之内早已泛滥的盗版、翻印教材现象,并且对这种现象背后的成因进行了探究和讨论。与此同时,这篇报道也在网络上引发了议论。

  和“不吃就会死”的抗癌药品相比,教材并非救命之物。因此,没有人敢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用盗版教材有理。不论是使用盗版教材的大学生,还是翻印、贩卖盗版教材的商家,都没有像电影中的主角一般,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自辩的资格。然而,在某种层面上,一些使用盗版教材的学生,面对的是和那些没钱买正版药的患者类似的困境——对他们而言,教材无疑是完成学业的必需品,而某些教材高昂的价格,确实令他们无可奈何。

  面对这样的困境,居高临下地指责这些学生缺乏版权意识,是我们最容易摆出的“正确”姿态,然而也是最无效的解决方案。是的,教材的价格并不会要了谁的命,大学生只要节衣缩食几天,就能买下一本一百多元的正版教材。但是,大多数大学生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也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富养”子女,“囊中羞涩”才是很多学生的生活常态,选择“省钱”的盗版教材,自然也就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那么,不指责大学生,反过来指责作者和出版方“定价太高”,就对了吗?也不尽然。教材的价格,实际上反映的是教材编写者的劳动价值。教材往往只有大学生才会购买,而且常常以二手方式流转,如果其定价不高,能提供给作者的回报恐怕寥寥无几。

  如果编写教材的教师,无法得到足以激励其劳动的酬劳,自然会导致其积极性受挫,进而拉低教材的平均质量。平心而论,和国际同行相比,中国学者撰写的教材、专著的定价,已经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如果进一步降低,恐怕无益于教材市场的长远发展。

  如果说错既不在消费盗版的学生,也不在制定正版价格的出版方,那问题到底出在哪?答案其实就在容易被忽略的中间环节上。

  一方面,根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学生群体对教材价格的不满,很多时候针对的都不是教材的定价本身,而是教材采买工作缺乏透明度。如果校方在采买教材时,能够更加开诚布公,以公开、透明的态度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与听证,让学生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或许就能减轻学生的不满,让他们更愿意消费正版教材。

 另一方面,一些欧美国家的教材定价远比国内更高,但并没有盗版教材泛滥的问题,我们不妨从中学习一些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在于这些国外的大学往往有十分健全的书籍流通和教材共享体系。无力购买昂贵教材的困难学生,可以选择去图书馆借阅教材、从书店租借教材、或是获得学长学姐定向捐赠的旧教材。如果国内也能发展起这样一套完善的助学体系,同时辅以对盗版的严厉打击,自然有望在根除盗版的同时,也让广大学生满意。

借校园贷后玩消失属违法

作者:刘婷婷

一群自以为聪明的大学生,玩了一出不算高明的违法闹剧。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只有3名大学生“不得已”还钱,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


校园贷属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没有错。面对校园贷伴生高利贷带来的危害后果,相关部门要求从事校园网贷业务的机构一律暂停新发业务标的,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2017年9月6日,教育部更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不过,借了校园贷的钱就不用还吗?虽说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同无效”,大学生与某金融投资公司之间的“校园贷”借贷合同也在无效之列,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标的。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借了钱的被告大学生,需要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诉讼费用,至于合同中有约定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可以不必返还。

从法律精神看,国家之所以打击校园贷,并不是剥夺大学生得到校园贷款的机会,而是要规制校园贷,特别是消除高利贷的隐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从中不难看出,司法对合法借贷是支持的,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对于校园贷也是如此,如果是在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等禁令发布之前,就已签订借贷合同,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定红线,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都会得到司法支持。当然,签订校园贷后,看来了禁令,就想当然地把借贷关系也否定掉,连本金带利息都赖掉不还,在具体诉讼中注定是要得到法院不利判决的。

或许对很多大学生来说,想的是法不责众,这样的不利官司跑了也无所谓。殊不知,这样的败诉成本很可能成为人生的不堪之重。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法定方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不仅如此,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成了“老赖”,除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外,还将受到严厉的信用惩戒。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处处受限。作为大学生,因为贪图小便宜赖账,从校园到社会的人生路,也将变得寸步难行。借校园贷后玩消失,法律责任并没有消失。那些还在躲猫猫的被告大学生,别再耍小聪明了,还是赶紧把该还的钱还了吧。

违规贷款不等于有借无还

史奉楚

2018年07月06日08:43

来源:
法制日报

  从长远看,教育部门既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输,更要注重教育学生如何做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讲规则、讲诚信、有担当的合格公民

  今年上半年,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四百多名大学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法官表示,如果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后,他们仍不还钱,等他们上了老赖“黑名单”后,不仅要还钱,而且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7月4日《南国早报》)。

  应该说,在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打击、普遍宣传下,很多人都知道一些所谓的“校园贷”“网络贷”“套路贷”等存在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灰色空间。但借钱可以不用偿还的说法还是第一次听说,特别是从这些大学生口中说出时,更是让人吃惊。这种错误的、离谱的思想理当摒弃,否则,一些人就可能从借钱人、高利贷的受害人变为欠钱不还的赖账人。

  近年来在针对大学生的“校园贷”屡屡违规的背景下,2017年,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涉事的“校园贷”可能正好撞了枪口,属于被取缔、打击的高利贷。

  然而必须明确一个常识,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借钱不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借贷年利率未超过24%,借款人都应当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年利率超过36%的,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也有权要求返还超出的部分或者折抵本金或利息。由此可见,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借款人无需对此承担支付责任。此外,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高利贷、“校园贷”,也只是打击高额利率、利滚利、“套路贷”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并不完全否定借贷行为本身。

  要知道,哪里都不会有借钱可以不还的好事。而作为本应最讲规则、最讲诚信、最有法律意识的大学生,竟然存在如此错误的、离谱的思想认识,既可笑、又可怕。可以说,接受过高等教育且已成年的大学生,根本不应该存在这种脱离常识的思想认识,以“校园贷”违规就可以借钱不还且拒不应诉的做法,不仅很自私,而且是典型的耍赖行为。

  对此,教育部门理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引导学生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从长远看,教育部门既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输,更要注重教育学生如何做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讲规则、讲诚信、有担当的合格公民,而非精于投机的利己者。

招聘搞地域歧视,莫总靠口水解决

作者:新京报社论

反就业歧视工作不能再“空转”,而宜尽早形成具体的执法渠道、切实的执法标准,对招聘歧视行为等形成更有力的震慑。

招聘搞地域歧视,本质也是就业歧视。而反歧视机制不能总停留在法律理念宣示层面,缺乏操作性。

因招聘者“田经理”对京籍应聘者说出“北京人有钱我们用不起”等言语,新零售平台盒马鲜生陷入“招聘歧视门”。针对“不招北京人”风波,盒马鲜生7月6日下午在官微发布公告表示,“为我们的低级行为道歉”,并称“田经理”是第三方劳务合作公司之一力伟的兼职员工,将暂停与该公司的一切合作,立即内部整改。

坦承就业歧视系“低级行为”,表示道歉、整改……涉事企业的回应尚算诚恳。事实上,知名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搞地域歧视的情形,已非首次被曝光。去年,某外卖平台招聘也被曝出“原则不要黄泛区和东北人”,瞬间引爆舆情,事后该平台迅速做了道歉,称个人言论不代表公司价值观。

这只是已被曝光的情况,现实中,有多少招聘者把地域歧视变成暗箱操作,我们不得而知。鉴于此,显然有必要借助“招聘歧视门”这类典型个案,去推动反歧视共识的形成——地域歧视与攻击向来是个口水话题,但越是这样,越要避免将严肃问题变成粗暴的选边站队,浪费了制度化反思的契机。

2016年,郑州市民井长水状告“主持人”胡伟侮辱骂河南人,这起涉地域歧视的公益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也给反地域歧视带来了启示:对于地域歧视,不仅要道德谴责,还可以拾起法律武器,采取“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权。

而就招聘领域的地域歧视来说,这其实也是就业歧视的体现。这类歧视的本质,就是招聘方提出与招聘岗位要求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这些要求根植于某些“刻板教条”——大都市本地人就是对工作挑挑拣拣的;名校毕业学生就是拈轻怕重的;一般大学毕业生就是没有真才实学的……地域歧视,往往也是对“×地人”的整体性偏见。这类“刻板印象”是对涉事群体的侮辱,也是对个体的伤害,更损害了很多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当然,地域歧视虽常见,企业招聘中将其公开化仍属少数。相形之下,涉及其他方面的歧视在我国部分行业仍根深蒂固,有些歧视性观念还被堂而皇之地写进红头文件中,比如前两天媒体曝光的“师范生因身高不足1米5无缘教师资格”,就印证了这点。

反就业歧视,要保障的是“机会平等”,不能让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因其籍贯、身高、性别等,就被不合理地剥夺了机会。所以,有必要诉诸制度化路径,对招聘中搞地域歧视这类就业歧视行为说不。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这是反歧视的宪法依据。各种反歧视规定则散见于各个法律,如《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但也要看到,我国的反歧视机制大都停留在法律理念宣示层面,缺乏操作性,更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甚至对于招聘搞地域歧视这类公然违法行为,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来执法,还没有统一说法。

“有权利必有救济”,公平权是宪法性权利,不能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招聘搞地域歧视,损害了公平权,也不应只是靠口水来解决。眼下,在公平理念濡染下,社会的反歧视(包括反就业中的地域、性别歧视等)共识在提升。在此背景下,反就业歧视工作不能再“空转”,而宜尽早形成具体的执法渠道、切实的执法标准,对招聘歧视行为等形成更有力的震慑。

篡改志愿背后的故事更值得深思

作者:朱四倍

高考志愿被代为填报似乎太过容易,用“恶作剧”来推卸责任似乎也难以让人信服。

近段时间,各省高考志愿网上填报工作正在陆续进行,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高考考生廖某在网上填报志愿时却发现,自己的高考志愿已在系统中被他人填报了,且系统锁定不能再进行修改,廖某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高考志愿被他人恶意填报或篡改,在现实中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但“廖某、李某两人曾因朱某某两次复读的经历开过他的玩笑,所以朱某某就想通过恶作剧造成两人无法录取的方式,给他们一点教训”的新闻细节告诉我们,高考志愿被代为填报似乎太过容易,用“恶作剧”来推卸责任似乎也难以让人信服。尽管我们不能对冒名填报者持以诛心之论,但直奔让同学“无法录取”的目标而去,实在让人吃惊!

在法律视角之外,从人之德行和价值观养成方面进行探讨,或许更能给我们一些启示。众所周知,知识的习得需要时间的积累,而品德的锤炼则是一辈子的事。品德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个体长期学习的结果。如果忽视品德的养成,精神支柱和价值观念发生倾料,就会利用一切可乘之机伤害他人,那将是十分危险的。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高调地喊出“育人第一”,而多数情况下是知识第一,甚至简化到成绩第一,由此发生不少本可避免的悲剧。

物理学家爱因斯坦提出,仅仅通过专业知识教育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使其德行得到提高,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我国不少先贤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如老子说:“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司马光说:“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只可惜,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贵州考生恶意填报他人高考志愿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也是把个人主义当作处世准则的体现,更是提醒学校和家长,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核心要务。道理并不复杂,成才先成人,成人是成才的基础,成人并不是生理年龄的增长,而是个人思想品德、行为素质符合道德的要求。因此,我们不仅讲立德树人,更是把立德排在首要位置,是树人的前提,是成人的前提。当我们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时,就是把立德放在第一的位置。学校的专业教育可以把学生培养成知识丰富的人,但理想信念缺失、价值取向功利化、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却在有意无意之间被淡化了,偏离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能不惊醒乎?

学校和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还要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教会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因此,面对贵州考生恶意填报他人高考志愿的怪象,要深刻反思。

(作者系河南信阳师范学院教师)

转错账的维权“死循环”,必须有解决方案

作者:澎湃社论

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体现在巍巍法典中,它还应该体现在普通老百姓在遭遇到现实生活困难时,能够得到可靠的法律帮助中。

广东的黄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结果将8万元钱转进了微信昵称与表妹一样的他人账户,他去索要,对方将他拉黑。然后,他的维权就陷入“死循环”当中:他向腾讯官方求助,平台让他们“自行协商”;他报案,警方说“不构成立案条件”;他去法院,法院必须要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才能立案。

转错账这么一个是非明白的事,为什么无法进入法治程序呢?平台、公安、法院都有各自的道理,但让不当得利者逍遥法外,就公平了吗?已然全面落实的网络实名制,应在公民遭遇困难时发挥作用。

首先,金融平台应提供更安全的交易环境。微信转账时,只需输入对方的昵称,没有实名验证环节,很容易就转错账。而且按央行防范电信诈骗有关要求,不少银行都要提示客户在限定时间内可以申请撤销,微信转账却只能延迟,不能撤销。互联网巨头还是要担起支付安全的责任,不能以“便捷”牺牲安全性。

其次,转错账这种常发性纠纷,应该有明确解决机制,不能让各个部门“踢皮球”。

转错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属刑事案件,警方的确不能刑事立案;但是,警方不介入查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受害者就不能去法院起诉。对于公民的切实困难,不能用一句冷冰冰的“请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来搪塞敷衍,否则只会让法律失去公信力。

我国已经实现了全面网络实名制,仅仅因为转错账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有权核实当事人真实身份的平台、公安、法院等各方,就都不愿意提供这个“举手之劳”,有违公平原则,也有悖于设立网络实名制的初衷。事实上,在之前不少个案中,因为警方的及时介入,为不少当事人追回了错转的钱。这种“主动服务”并不是公安权力干涉民事纠纷,而是为当事人维权提供身份信息的公共服务,于法无悖。

今后,能否由公安、银行、互联网平台以及法院建立协作机制,一旦转错账,就启动通畅的真实身份核实服务,从而平衡公民的隐私权与公民诉讼权利?这在技术上并不困难。

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体现在巍巍法典中,它还应该体现在普通老百姓在遭遇到现实生活困难时,能够得到可靠的法律帮助中。转错账的小问题,从之前银行时代到现在互联网时代,一直遭遇“踢皮球”的尴尬,成了法治的一块软肋,不能继续下去了。

禁向未成年人售烟重在落实

何勇海

2018年07月06日08:41

来源:
法制日报

  各地并不缺少针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的执法行动,但大多是“民不举官不究”,且对有违法行为的商家仅仅给予警告、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就完事

  一周前,深圳市第二轮控烟监督执法“车轮战”活动中,一家商店向未成年人售烟被抓个现行,购烟者为初中生。7月4日,深圳市第二轮控烟监督执法车轮战首次“回头看”,执法人员对学生进行取证,并对涉嫌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商家进行立案查处,如若查实,商家将面临3万元罚单。这将是全国首例针对非法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开具的罚单(7月5日《南方日报》)。

  深圳走在全国前列的这一举动值得叫好。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若养成吸烟习惯,将对其心肺功能、心血管系统与智力发育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尽管如此,现实中仍存在大量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就连一块小小的“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都不能设置到位。比如在深圳,超七成未成年人表示自己在买烟时从未被拒绝,在深圳烟草销售点,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商家不到一半。在北京,两年前有媒体暗访了52处售烟点,发现都有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其中44处未成年人购买成功。可见,未成年人购买烟草未得到有效遏制,不光实体店如此,一些外卖平台甚至公然向未成年人售烟。

  徒法不足以自行。负有执法职责的监管部门,早就应当摒弃这些力不从心的宣传教育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把烟草卖给未成年人,寄希望于商家的道德自觉已非常不现实。于此而言,深圳对非法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的商家进行立案查处,并开具3万元罚单,是落实法律的必然做法。卖给未成年人一包烟或将领受3万元罚款,只有如此重罚,才能让那些唯利是图的违法商家不敢越雷池半步。

  值得追问的是,深圳针对非法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而开具罚单,为何是全国首例?深圳超七成未成年人买烟从未被拒绝,而开具罚单的违法商家时至今日只有一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规定已颁布多年,时至今日迈出开具罚单这一步的仅有深圳。这未免让人有些遗憾。这些年,各地并不缺少针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的执法行动,但大多是“民不举官不究”,且对有违法行为的商家仅仅给予警告、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就完事,这种被动执法且轻拿轻放的局面需要扭转。

  对非法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查处之所以困难、难以开罚单,据说还是因为调查取证困难,一是售卖过程,二是未成年人身份界定。然而“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相关部门只要增强责任感,灵活运用多种手段采集违法证据,是不难将法律的禁止条款落到实处的。至少,对被抓了现行的非法商家必须作出顶格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从而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用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朱忠保

2018年07月06日08:58

来源:
工人日报

  既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后再流泪,又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

  7月4日上午,朱振彪从河北唐山市曹妃甸区综治办领到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2017年1月9日,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致后者被火车撞击身亡,随后遭其家属索赔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永焕的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死者亲属曾提起上诉又申请撤回,唐山中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见7月4日《法制晚报》)

  法院认为,张永焕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目击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督促其投案,在发现其有危险后,高声叫他回来,同时向火车挥衣报警,其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同时,根据我国法律,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奖励。

  交通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虽然逃逸者被火车撞死令人痛惜,但朱振彪的行为被认定是见义勇为,与郑州“劝阻吸烟致死案”一样,昭示了这样一条规则:见义勇为者对损害无因果关系不需要担责,不必总是担心“被分担责任”。

  社会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碰到违法犯罪行为,有人选择明哲保身,有人则仗义执言,勇于制止不法行为。见义勇为既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又是应该弘扬的社会正能量,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都应受到鼓励和保护,并免除没有重大过错者的法律责任。对此,《民法总则》规定,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是一种社会风向标,对公民社会行为起到很大的引领作用。一次公正的判决往往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因此,我们更应该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者,从而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让更多人有底气站出来向违法行为说“不”。既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后再流泪,又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报告中提到多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并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维护英雄形象,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如今,朱振彪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对公众来说无疑是一颗“定心丸”,更强化了用法律为见义勇为开路、消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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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一中由新中国成立前的闽清天儒初中、文泉初中和毓真女中几经分合搬迁、熔冶升华而成,至今已有一百二十多年历史。1966年前即为全省重点中学之一,1993年9月被确认为首批省二级达标学校,1999年9月转制为独立高中,2015年3月被确认为福建省一级达标高中。